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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院制度

浙江长三角健康科技研究院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节 招聘与录用

根据研究院发展需要,做好人员招聘、录用与管理工作。

一、招聘条件

应聘人员条件:大专及以上学历,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履行岗位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精神,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服从安排,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综合素质好。年龄一般在 40 周岁以下,符合研究院招聘岗位的具体要求。

二、招聘程序

(一)各部门原则上在年末提出增加人员的计划与报告,并附详细的岗位说明。

(二)研究院理事会办公会议集体讨论招聘人员计划。

(三)人事根据招聘计划,实施招聘方案。

(四)组织招聘考核,考核方式:笔试或面试,特殊工种的主要考核实际工作技能,由研究院考核领导小组进行考核评分。

(五)按照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用应聘者并安排体检。

(六)对符合条件的应聘者,由研究院考核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正式录用。


第二节  入 职 指 引

一、办理入职手续

(一)在钉钉系统填写《员工入职档案登记表》。

(二)收集入职人员证件: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研究院将保留复印件);

2. 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研究院将保留复印件);

3.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研究院将保留复印件);

4.一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 2 张 (1 张存档、1 张备用);

5.原单位离职证明原件;

6.银行卡复印件(作为工资卡);

以上资料是新员工入职必须提供的信息,如入职当日没有提供齐备,必须在入职后一周内补齐,否则将按自动离职处理。

二、安排工位及其他

(一)由综合办带领员工到达已经为新员工安排好的工位。

(二)为新员工办理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的领用(如有其他需求可另外申请)。

三、工作时间及考勤方式

(一)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二)每天上下班在钉钉系统上进行签到登记。

四、工资

银行卡存档及工资发放(由财务办理)

(一)研究院财务将新员工的银行卡复印件留存作为发放工资使用。

(二)工资发放:考勤周期按自然月计算,一般为当月 10 日发当月的工资(如遇节假日顺延,特殊情况提前通知),工资直接存入员工的工资卡内。

五、劳动合同的签订

在员工入职的一周内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无理由不签订合同者视为自愿离职,为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一) 新员工在试用期内将接受院领导的定期面谈。

(二)在试用期结束前,院领导将对新员工试用期间的工作进行考核,填写《转正考核表》,并根据考核结果判定是否延长试用期或转正。

(三)试用期结束后一周内,由综合办为需要转正的新员工办理转正手续。

六、补贴及财务报销

有涉及财务借款或报销的相关事宜,请参考本章财务制度,并严格按照研究院相关管理流程办理。

七、资料变动

当员工个人资料有如下变更和补充时,员工应该在一个月内将更新后的信息提交给综合办,以确保与员工有关的各项权益:

(一)姓名;

(二)家庭地址和电话;

(三)婚姻状况;

(四)出现问题时的紧急联络人;

(五)培训结业或进修毕业的证书。


第三节 考 勤 管 理

一、工作时间

正常上班时间:上午 09:00~11:30

下午 13:00~17:00二、考勤项目:包括出勤、迟到、早退、公出、请假和旷工等。

二、考勤方式

研究院采用钉钉签到结合人工审查核对,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员工每天上班、下班均需钉钉签到记录。

1. 迟到

(一) 上、下班时间(超出 30 分钟)为迟到;

(二)当月迟到、早退、未打卡 3 次(含 3 次)以内,且有正当说明,仍视为全勤。

2. 请假

任何类别的请假都需通过钉钉系统事前申请,并获得院领导的批准,如有紧急情况,不能事先请假,应在半小时内以电话通知加短信的方式向直属上司请假,获准后方可休假,并在上班当日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

3. 旷工

(一)迟到早退 60 分钟(含)以上者视为旷工半日,二小时以上者视为旷工一日

(二)无故缺勤,按缺勤天数计算旷工天数

(三)旷工以天为单位进行计算。

三、考勤的奖励与惩罚

(一)全勤奖励:按照全勤分数折算在绩效考核中。

(二)考勤处罚

1.当月迟到、早退、未打卡超过 3 次以上,均扣除当月 100%全勤分;

2.当月旷工一次即扣除 100%全勤分;无故旷工累计超过 2 次(含 2 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3.不服从安排怠工、息工、擅自离岗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扣除本月全勤分;

4.连续旷工两天者,或一个自然月内旷工累计三天者,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六天者,视为严重违反研究院规章制度,研究院有权予以除名处分;

5.研究院严禁代人打卡考勤,一经发现,代打卡者与被打卡者将被口头警告,并各记旷工一天。当月累计代打卡 3 次者视为严重违反研究院规章制度,研究院有权予以除名处分。

四、请假及出差的审批权限及流程

(一)请假及出差的审批权限:所有请假及出差流程必须由院长助理或院长审批。

(二)所有的申请必须采取钉钉申请的方式进行操作。

(三)流程(参见钉钉系统)。


第四节 休 假 管 理

一、请假手续

(一)员工请假必须在钉钉上进行申请,详实填写请假原因,按照第四章第二节第五点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假期结束后提交备案,未在钉钉上提交申请,且未进行备案程序的请假原则上视为无效,按请假天数计算旷工天数;强行请假作旷工处理。

(二)员工请假及审批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急重症的病假例外),员工在请假时必须根据请假的时长,合理安排好工作,除产假外,必须保持电话的畅通和接听,如果连续三次未接听研究院的电话,且未在当天予以回复,则视为旷工一天,连续两天未接听研究院电话,也未予以回复,则视为自动离职。

(三)如研究院遇到极特殊情况,需要员工在假期期间返回工作岗位,员工无特殊原因必须在最短时间内返岗,如果员工无合理理由且不能按照研究院的要求进行操作,将根据剩余的假期天数核算为旷工天数。

(四)事假和病假如果因紧急或特殊状况无法提前请假的,必须在请假当天的九点前以电话加短信的方式向直属领导进行申请,说明原因及请假期限,并于复职后的当日在钉钉上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无效,做旷工处理。

(五)假期终结必须按时返工,并于返回工作岗位当天进行销假及提交备案,如果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假期,必须在假期结束前一个工作日以电话加短信的方式通知直属领导,并说明理由和延长期限,过期未归而又没有按照研究院要求办理延假手续者,按照延期天数核算旷工天数。

二、法定假期:

(一)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元  旦:放假 1 天 (1 月 1 日);

春  节:放假 3 天 (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清明节:放假 1 天 (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 1 天 (5 月 1 日);

端午节:放假 1 天 (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 1 天 (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 3 天 (10 月 1 日、2 日、3 日)。

(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3 月 8 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 月 4 日),14 周岁至 28 周岁的青年放假半[1] 天;节假日具体安排以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为准。

三、带薪年休假

主要文件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 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 号)。

职工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年休假 10 天;已满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以上工作年限满后均从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职工依法享受的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年休假应在当年使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当年享受了年休假后,其病假期超过上述(一)、(二)(三)规定期限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能享受。

四、病假

主要文件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 号)、《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浙劳险〔1995〕]231 号)

(一)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 3 个月到 24 个月的医疗期:

1. 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为 3 个月;5 年以上的为 6 个月。

2. 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为 6 个月;5 年以上 10 年以下的为 9 个月;10 年以上 15 年以下的为 12 个月;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的为 18 个月;20 年以上的为 24个月。

大学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病假,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职工患病需休息或住院的方可休病假,但必须出具医疗机构的有效医疗证明,经部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研究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休病假。

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当年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不计算工龄。

(二)员工因病请假,必须附上区级以上医院的病休证明方可享受病假待遇 ,否则将按事假处理,如伪造病假单据,经查证属实,则按照请假天数的双倍计算为旷工天数。

(三)病假以天为核算单位,2 天 (含)以内的病假必须提前 1 个工作日按照研究院的审批权限进行请假申请;2 天 (不含)以上的病假必须提前 3 个工作日进行申请,长病假(病假期间超过 10 天的)必须提前 10 个工作日进行申请。

(四)病假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以下中的一年定义为从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


序号

连续工龄

待遇=日工资*百分比

1 年中累计休病假 6 个月内

不满 2 年

60%

满 2 年不满 4 年

70%

满 4 年不满 6 年

80%

满 6 年不满 8 年

90%

8 年以上的

100%

1 年内累计休病假 6 个月以上

不满 1 年的

40%

满 1 年不满 3 年的

50%

满 3 年或以上的

60%


4. 工伤假

主要文件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保留薪资的期限。停工留薪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五、婚假

(一)试用期满并转正的员工结婚,可凭结婚证申请婚假。

(二) 婚假不可分开使用,休假期间遇有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及其他假期,婚假不顺延。

(三)原则上,婚假必须在登记日期后一年内一次申请休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休假申请的,则视为主动作废:如果因工作原因需要延迟休假的,必须在婚假作废前 30 天按照审批权限及流程进行申请。

(四)休假时间:正常婚假为 1-3 天,晚婚(男满 25 岁女满 23 岁)婚假可延长至 15 天。

(五) 有薪婚假只适用于首次结婚员工,再婚员工研究院可酌情给予 1-3 天婚假。

(六)员工请婚假将扣除当月全勤奖的 1/2。

六、产假、护理假及哺乳假的相关规定

(一)产假的相关规定

1.符合休假条件的职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审批权限及流程进行请假,获得批准后方可休假;

2. 产假期间不可分开使用,不可挪作他用。

(二)产假以天计算,产假期间无全勤奖。

(三)休假时间及工资待遇参见国家和地方标准。

七、丧假

(一)试用期满并转正的员工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父母死亡可申请有薪丧假 1—3天。

(二)丧假期间不可分开使用,不可挪作他用。

(三)员工请丧假,当月不扣除全勤奖。

八、事假

(一) 事假以天为计算单位,事假期间无薪。

(二)员工请事假必须说明原因,1 天 (含)以内的事假提前 1 个工作日在钉钉上进行申请,1 天 (不含)以上的事假提前 3 个工作日在钉钉上进行申请。

(三) 员工事假一个月内累计天数不得超过 3 天,一年内累计天数不可超过 15 天,年度中入职者按比例计算。特殊情况需延长请假天数者,须由直属领导研究决定,并报院长签批,未获签批的超出部分将作为旷工处理。


第五节 福 利 管 理

一、经济性福利

(一)用餐补贴

(二)交通补贴

(三)高温补贴

(四)根据政府相关文件发放。

二、激励性福利

(一)根据年度绩效考评及综合评先,评出“年度优秀员工 ”及“院长特别奖励 ”等奖项。

(二) 参加研究院组织的内部或外部培训。

三、保障性福利

(一) 员工当月入职,当月缴纳社会保险。

(二)对于入职的新员工,已经有社保等相关账户的,财务主管在员工入职当天收集员工的社保信息以便之后为其办理转入和缴纳工作;因个人原因导致社保的延迟缴纳,由个人负责。

(三)对于离职员工,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在员工离职当日通知办理人员停止社保的缴纳,如果因未及时通知而产生的额外费用,由离职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节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一、合同的签订

(一)新入职的员工,所属部门负责人在新员工入职后一周内完成《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的签订。

(二)《劳动合同》的首次签订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为 3 个月。

(三)《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研究院备档一份,员工个人保存一份。

二、合同的续订

(一)《劳动合同》到期前45 天,对于决定续签的员工,由所属部门负责人提出续约申请,院领导对其进行相应考核,考核通过后完成续约合同的签订,否则视为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续签期限一般为三年。

三、合同的变更

当《劳动合同》的订立基础发生重大变化时,经劳资双方协商后可以进行变更。

四、合同的解除

(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研究院规章制度的;

2.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研究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本人:

1.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2.因部门调整、合并、撤销或者减员需要调整岗位,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3.患传染病或慢性疾病,按劳动法有关规定,超过医疗期的;

4.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协议的;

5.研究院经营困难发生经济性裁员的。

(三)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钉钉上走离职申请。如未能提前通知研究院,给研究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节 岗 位 异 动 管 理

一、调职

(一)研究院因工作需要,可根据员工的绩效考核情况以及其技能、潜力、表现,向员工提出调整。职务或调岗的要求,员工应全力配合研究院的调整计划,并借此对自己进行多方面的学习、培训。

(二)员工个人欲变更工作岗位须向直属上司提出,并经管理部批准方可进行调整,未经管理部批准的调整视为无效。

(三)调职的员工需要在新的岗位上接受三个月的工作考核期,并由直属上司进行面谈评价和跟踪管理,该员工在考察期内的薪酬仍按原岗位薪酬标准支付,表现优异者可以提前结束考察期。

二、晋升

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能力及表现,绩效考核综合等级连续三次达到“优秀 ”或以上者,员工可申请晋升。员工晋升需要为期三个月的考察期,考察期合格后由直属上司报管理部审定,并经研究院领导批准后,方可任命或调整。

三、降职

员工在职期间,若对工作不能胜任或违反有关纪律,研究院可作出降职处理,薪资和福利亦会相应调整。

四、离职

(一)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其中一方不再续约或经双方协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二) 辞职员工因个人原因主动与研究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举动,研究院不支付任何补偿费用。

(三)辞退:研究院的绩效考核管理结果显示该员工无法胜任所处岗位工作或该员工无法融入本研究院企业文化,研究院主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研究院将按照劳动法规向员工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凡发生以下情况时,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研究院解除劳动合同的,研究院应根据受雇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未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1. 受雇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2.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

3.研究院被撤销的(应在被撤销前支付)。

4.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失业救济,按杭州市失业保险规定办理。

终止或解除雇佣人员的生活补助费发放期限为:工作年限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满两年的,为四个月;两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生活补助费停发:

1.领取期限已满;

2.重新就业;

3.应征入伍;

4.出境或出国定居;

5.被判刑;

6.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四) 除名:因员工严重违反研究院的规章制度或因工作失误给研究院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各种违法行为的,研究院主动采取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举动,研究院不支付任何补偿费用,若因工作失误给研究院造成重大损失的,研究院保留向员工索偿的权利。

(五)离职手续

1.合同终止、辞职和辞退都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2.离职员工须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3.交接工作包括员工签名确认的《离职申请书》、按《员工离职交接表》上面所列项目与相关部门清算(如固定资产、借款、发票等)和经离职人与工作承接人签字确认的《工作交接清单》;

4.离职员工不得带走与本研究院业务相关的任何数据,所有物品必须经过所属部门负责人检查后方可离职;

5.以上所有工作交接完成后,财务部将对离职员工进行工资结算,并于次月工资发放日将工资转入离职员工工资卡内;

6.离职员工的工作交接完毕及薪资核算清楚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研究院为员工出具《离职证明》;

7.离职员工所有手续办理结束后,在员工离职当天所属部门负责人通知综合办停缴社保及公积金。

备注:对于任何升职机会和空缺。研究院首先考虑提拔研究院内部员工。


2008年4月,经国务院法制办同意,“青年节”放假适用人群为14至28周岁的青年,3亿多青年将于每年5月4日放假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