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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院制度

浙江长三角健康科技研究院学术会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术会议的组织管理和质量评估,提高学术活动质量,结合研究院实际情况,对学术会议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长三角健康科技研究院的学术会议的组织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长三角健康科技研究院学术会议应认真贯彻执行我省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为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  浙江长三角健康科技研究院倡导和发挥整体优势举办学术会议或多学科联合举办综合性学术会议,积极创办水平高、有省内外影响力的品牌学术会议。


第二节 学术会议的审批程序

第四条  为提高浙江长三角健康科技研究院学术会议的质量,适度控制学术会议的数量,避免召开准备不充分或内容重复的学术会议,学术交流相关部门计划召开的学术会议须提前审批。

第五条  学术交流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下一年度的会议计划上报。由学术交流部对所有学术会议计划进行初审和汇总。

第六条  汇总后的学术会议计划经研究院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学术交流部须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学术会议。

第七条  特殊情况下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可采用一会一报的方式,由部门提出申请,并报研究院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八条  凡未经上述程序批准的学术会议,学术会议名称中一律不得冠以浙江长三角健康科技研究院的名义,也不得以上述名义组织召开会议。


第三节 学术会议的组织分工

第九条  浙江长三角健康科技研究院学术交流相关部门举办的会议。该学术交流部门主要负责会议学术内容的策划、筹备和组织工作、学术会议会务的筹备、组织和现场协调服务工作以及会议质量评估、财务管理和督查工作。


第四节 学术会议的承办

第十条  学术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一般由举办方自行承办。根据会议的具体情况,可向会务公司、旅行社购买会议服务。


第五节 学术会议的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学术会议的选题要紧密围绕医学科学发展规划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和医学科学研究及防病治病工作中的热点、难点和疑点问题。

第十二条  各类学术会议应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倡不同学术观点平等讨论。

第十三条  为提高研究院举办的学术会议质量,依据会议相关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不定期组织现场调查或反馈调查。

第六节 学术会议的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举办学术会议应按照《浙江长三角健康科技研究院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学术会议的经费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学术活动的实际需求,本着勤俭办会的原则,合理选择学术活动举办场所,控制学术活动的规格及消费。合理选择供应商,通过协商或招投标的方式遴选供应商。

第十六条  加强对各类学术活动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要求控制各项费用开支。结余经费应统一纳入财务管理,不得作不合理、不合规的分配,严禁私设“‘小金库’ ”。


第七节  附 则

第十七条  坚决贯彻国家相关规定,会议期间不安排旅游。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鼓励在边远地区或技术力量薄弱的地区举办学术会议。

第十八条  加强学术活动意识形态工作的管理。不得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不得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特别是对一些重大、大型、涉外、邀请国外专家讲座的学术活动,要明确责任,专人负责。对于背离党性的言行要有鲜明的态度,对于违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提醒纠正,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要坚决制止,构建良好的学术交流生态。

第十九条  学术交流相关部门要重视各类学术活动的组织领导,落实好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举办的各类学术活动的管理,规范落实好学术活动行为,提高学术活动质量,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氛围,促进学术交流活动繁荣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浙江长三角健康科技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