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规范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单位规范运作,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本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信息公开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地报送公开信息。
二、信息公开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将本单位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社会公众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栏、互联网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信息公开的内容
1、本单位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年度工作报告,举行的学术交流、信息咨询等重大活动,承诺服务项目等。
2、本单位名称、章程、办公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等变更的事项要及时予以公开。
3、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重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