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002482365/2013-06615 | 主题分类: | 卫生 |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厅 | 成文日期: | 2013-03-21 |
| 文 号: | 浙卫发〔2013〕76号 | 文件登记号: | - |
| 有效性: | 废止 | ||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为落实公共场所经营者主体责任,培育和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队伍,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全面推行”的原则,分行业、分步骤、有计划的组织实施。
浙江省卫生厅
2013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管理,提高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水平,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指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是指公共场所经营者配备的具体负责公共场所内部卫生管理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卫生要求行为及时进行制止、提出处理意见和督促落实;
(二)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对职业禁忌人员提出调离意见并督促落实;
(三)定期组织开展卫生设施设备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四)定期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评价工作;
(五)按规定及时报告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
(六)配合卫生执法人员开展卫生监督检查,落实相关整改意见;
(七)负责公共场所有关卫生档案管理,包括:卫生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评价、卫生设施使用维护、公共用具用品卫生管理台账等。
第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个体工商户或小微公共场所经营者也可外聘兼职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权限。
第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知识和技能,经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组织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
第六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应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包括:《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和规范、公共场所量化分级标准、消毒规范和操作规程等基本知识;公共场所卫生设施设备运行状况检查、卫生档案管理、危害健康事故应急处置等管理技能。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免费发放《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工作手册》(附件1)(以下简称《管理员工作手册》),由省级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印制。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参加有关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会议、业务培训等情况由组织单位负责记入《管理员工作手册》。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时,应当按考核标准(附件2)同时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管理员工作手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未认真履职,一年内累计扣满10分的,应重新参加培训考核或要求经营者予以调换;工作成绩突出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可予以表扬或建议单位给予奖励。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基本信息档案(附件3),实施动态管理。